河南省高等教育研究院工作制度
前言
河南省高等教育研究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弘扬 “求真、笃行、弘道、创新”的院训,秉持政治立院、人才强院、创新兴院、制度治院、开放办院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打造教育科研创新高地、服务国家和河南省教育决策高地、国际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高地,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战线排头兵作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家级高端教育智库。
一、总则
- 为规范研究院(以下简称 “本院”)运行管理,明确职责定位,保障科研、咨询、交流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本院是省级高等教育专业研究与决策咨询机构,非营利性质,独立开展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国际交流与社会服务,接受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 本院宗旨:立足河南、服务高教、深耕研究、赋能决策、开放合作、引领发展,为河南高等教育现代化与教育强省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 本院坚持学术自由、独立研究、客观公正、务实创新,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研诚信,维护学术声誉。
二、职责与任务
- 开展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编制、改革创新等重大问题研究,提交研究报告、政策建议、决策咨询报告。
- 组织高等教育教学理论、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学科建设、师资队伍、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等专题研究与实践推广。
- 承担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管理、验收与成果推广;编辑出版学术著作、期刊、报告、简报。
- 开展国际高等教育比较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境外学者来访、本院学者出访、联合研究与国际会议。
- 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政策研究、就业指导与服务;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人才供需对接。
- 为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行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发展规划、评估诊断、培训研讨等专业化服务。
- 建设高等教育大数据平台、案例库、政策库、文献库,推动研究资源开放共享。
-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管理体制
- 本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行政、科研、人事、财务与对外合作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业务。
- 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本院最高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审议科研规划、课题立项、成果评价、学术规范、人才培养等重大学术事项。
-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省内外高等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管理者组成,为本院重大研究方向、重要项目、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指导。
- 内设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
- 坚持民主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协同高效,重大事项经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科学研究
-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成果导向,聚焦国家与河南高等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研究。
- 建立课题全周期管理制度,包括选题论证、申报立项、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转化与档案归档。
- 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与科研诚信,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学术不端举报、调查、处理与公示机制。
- 鼓励跨部门、跨高校、跨学科、跨领域协同研究,联合国内外科研力量开展重大攻关项目。
- 加强研究成果管理与转化,推动研究报告、政策建议被政府采纳,学术论文、著作公开出版,成果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五、工作人员
- 本院工作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特聘专家、兼职研究员、访问学者等,实行分类管理。
- 专职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目标与考核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学术能力、实践经验与职业操守。
- 特聘专家、兼职研究员、访问学者实行项目聘任制,根据研究项目需要聘请,签订聘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院规章制度与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团结协作、务实创新。
- 建立培训、学习、交流、晋升、激励与约束机制,支持工作人员专业发展与能力提升。
六、财务与资产管理
- 本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规范透明,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与财务制度。
-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科研课题经费、咨询服务收入、社会捐赠、国际合作经费等,所有经费纳入统一账户管理。
- 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与审计制度,加强成本控制与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科研设备、图书资料、数据资源等,实行台账管理、定期清查、责任到人,防止流失与浪费。
- 财务与资产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本院内部监督。
七、对外关系
- 本院在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指导,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按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与相关材料。
- 加强与省内各高校、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共建研究平台、联合开展课题、共享资源成果。
-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境外高等教育研究机构、高校、学术组织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影响力。
- 坚持开放办院、合作共赢,依法依规开展对外合作、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与成果推广,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八、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 本院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资产、清偿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 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主要用于发展河南省高等教育事业。
- 终止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九、章程修改
- 本制度(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副院长或学术委员会提出动议,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修改后的制度(章程)须及时公示并组织学习,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附则
- 本制度由河南省高等教育研究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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